在官方正式推进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前,人民币已事实上成为周边国家的硬通货,再加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以及中国已和多个周边国家签订了超过2万亿的货币互换协议。
中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应该说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这条路还漫长,也不可能一天之内就达到目标,因为发行体制的改革与多层资本市场的发展、跟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都高度相关,很难单兵突进取得成功。第四个方面,就是资本市场一定要能够帮助中国推动民生建设,分享经济的成长,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三,市场深度上的差距。靠卖地难以为继,靠收税可能远远不够,而目前很多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缺乏约束等问题,解决这个瓶颈的根本方法是资产支持证券化和类似于美国的市政债这些途径。1789年,美国建国,此前的两年,1787年,当时美国只有13个州[注57],他们在一起搞了个约定:州和州之间不允许有贸易壁垒。【经济改革的年代,能成就多少人】《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转型与突破》一书出版后,在网上有不少的评论。博士后工作站是前年成立的,去年从150多个报名者中选出了12个,我们用这个渠道招聘国内的优秀人才。
2006年的时候,所有人觉得这样一个前景还比较遥远,没有想到,两年之后爆发了一场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中国经济总量就超过了日本,这一前景提前成为了现实。第二个转变是要从大一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发展模式,走向地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自我生长发展空间的模式。而这取决于金融体制性变革本身,均是建立在对我国现有金融市场暨金融风险以及体制性因素清醒认识的基础上。
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体制性因素,导致社会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民间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等特点,使社会中介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衡作用及其金融监管功能。此即发挥了金融监管暨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而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却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09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金融市场也是如此,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商业化程度不够、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金融工具单一、混业经营尚未充分发展、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不足等。
也只有在法治国家基础上,实现经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才能保障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才能保障金融企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市场化条件下的健康发展,才能发挥人大和司法机关应有的功能并保障行政权力得以有效制约,从而将监管俘获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四道防线。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金融机构:企业市场化与公司治理 在我国,广义的金融机构主要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再次,国有上市公司公股比例过大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不但影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也是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前已述及的中美救市计划是否通过代议机构审议的对比即是典型例证。其次,从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度来看,虽然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度会加大金融风险,尤其在我国市场约束和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适度的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度反过来推动金融市场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以此推动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
[10]面对金融风险暨金融危机,当今世界各国往往不再充当夜警国家式的消极宪政国家,而是推行经济国家式的积极宪政国家。而且,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31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独立的、自治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因此,需要国家职能的转型,即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以及夜警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变。
从金融市场来看,金融体制性变革必须围绕影响金融企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严格而言,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再除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国有企业几乎没有利润可言。
从英国来看,英国于2009年通过了《2009银行法案》和《金融市场白皮书》,其核心思想是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因此,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体制性变革,消除影响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机制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加快完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已完成的市场暨法治化道路,实现理性和高层次的金融暨经济自由化,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
狭义的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非银行性金融企业等。然而,很多学者却忽视了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及中西方巨大的金融市场差异。又比如: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损害更多地不是来自金融市场本身,而多是来自体制性缺陷。同时,改进和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尽管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目前并非典型,但毕竟现在或将来存在金融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趋势。而这种国家调控作用恰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绝非简单地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否定。
一旦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不高时,在缺乏市场约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残缺不全。[6]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尚未彻底实现市场转型,国有企业比重依然过高,势必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希望借鉴英国、澳大利亚和荷兰的做法,改变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①]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以目标为基础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这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制衡力量的关键所在。
一旦司法救济的功能没有充分体现,必然滋生大量潜规则的存在。[③]因此,企业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中不乏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有益的真知灼见,但更多地是简单地照搬或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唯一能做的就是,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又面临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在已有健全而发达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再进一步寻求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以此把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就联邦而言,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就我国而言,混业经营的发展程度、大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以及监管权力的制约水平等尚未达到立即实施统一监管的必要,同时还要考虑到现有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能否达到同样的监管功效,以及权衡其与统一监管的效率差异。
[10] 李昌庚.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24-128。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
而且,英国早在1997年就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德国于2002年设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局,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如此,比如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丹麦、挪威、瑞典、加拿大等,均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的转变。首先,从金融产权来看,虽然金融机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以及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保持金融机构足够股权控制的必要,但对于中国金融机构而言,尚有较大的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空间。
这也正是中国国情考量所在。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
[9]如何保证监管机构不被俘获,监管机构的独立是基本前提。也只有在健康的金融市场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才能追求更高层次的金融安全。从国外来看,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即是典型例证。从欧洲国家来看,现例举英国、德国等国的做法。
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规模以及公权力阴影所形成的不合理信贷支持加以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和垄断利润不但延缓或阻碍了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改革,而且还进一步挤压了私人企业的生存空间。[4]与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三个因素是法治、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
再次,政府的行政职能尚未彻底实现市场转型,行政权力容易错位、越位或怠于行使权力,在行政权力没有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公权异化。摘要:由于中西方巨大的金融市场差异,美国等西方国家后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经验不宜简单移植中国。
(2)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不仅影响到金融创新,而且最终影响到金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基于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和行政垄断倾向,决定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领域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主体。